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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鹿调确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各大商业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中亦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余**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汤家桥路126号华庭花园1幢2604室的房屋正由本院依法处置完毕,无异议后可领取执行款,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城南龙居A幢1601室(产权证号:519009)的房产均由我院依法查封,且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本院正在处置中。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止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55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名下坐落于温州市汤家桥路126号华庭花园1幢2604室的房屋正由本院依法处置完毕,无异议后可领取执行款,其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城南龙居A幢1601室的房产均由我院依法查封,且是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本院正在处置中,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0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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