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尚未执行到位标的5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王**的工资、公积金等收入,查封冻结王**的住房公积金,现被执行人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丽景执民字第3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发现被执行人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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