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宋*(2015)台三执民字第1441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台三调确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已被司法拘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台三执民字第1441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随时申请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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