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袁**、袁**、李**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袁**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袁**撤回司法确认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刘**与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郑**与三门县辉煌文具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何**与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与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某某与孙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刘和与张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朱**与张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刘*与张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王*、项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