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项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项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王*、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23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伤者项某某现有的医疗费,凭发票由王*承担;

二、由王*承担伤者项某某的误工费等计1600元;

三、两车的损失费等均由王*承担;

四、上述费用王*已于2015年6月23日支付完毕;

五、本事故就此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