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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合肥市**行管理中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郭**与申请人合**行管理中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独任审查。申请人郭**与申请人合**行管理中心因损害赔偿纠纷,经巢湖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作出巢亚人调(2015)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一、合肥市巢湖福彩中心除已支付的郭**医疗费外,另于2015年10月30日之前通过转账的形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211503781000993587,户名郭**)一次性支付郭**各项损失费共计49000元整;二、郭**收到49000元赔偿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合肥市**行管理中心主张权利;三、违约责任:如有一方违反上述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另一方上述赔偿款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现双方申请法院对该协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巢湖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作出的巢亚人调(2015)0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有效。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可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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