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张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庐民调确字第0049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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