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某某、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程某某、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程某某与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9日经合肥市庐**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伤者)程某某的医疗费,凭发票由申请人唐*承担(已支付);

二、由申请人唐*承担申请人程某某的误工费1743元(2015年6月29日前支付);

三、申请人程某某的电动车修理费800元,由申请人唐*承担(已支付);

四、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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