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王**与申请人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两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的审查中主动撤回确认申请,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陈**撤回确认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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