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瑞**限公司与安徽弘**限公司请求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2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瑞**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弘**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无**调确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被执行人安徽弘**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瑞**限公司2964344.38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3204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给付。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5)无**调确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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