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申请人中**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程**、申请人中**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申请人中**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程**、申请人中**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撤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