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吴**与被执行人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调确字第007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1月10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歙县人民法院(2015)歙民调确字第0073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