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徽爱**份有限公司、忽远新与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忽远新与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爱**司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爱**司称,我公司与陈*并无建筑工程合同关系,对陈*并无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我公司没有就该执行案件提供协助执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忽远新与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9月22日向异议人爱**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爱**司协助扣留被执行人陈*在爱**司综合楼处理补偿款1966767.50元。2015年10月12日,爱**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该公司认为,其未与陈*订立建筑工程合同,没有向陈*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爱**司没有协助执行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爱**司的异议申请中没有具体的异议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爱**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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