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胡*、胡*与被执行人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休民调确字第0030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休民调确字第0030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黄**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