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廉尚雷诉被申请人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按2015年9月15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约定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廉**撤回对被申请人张**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廉尚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