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胡*等与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汪**、胡*、胡*与被执行人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休民调确字第00306号民事裁定书及(2015)休民调确字第00306-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黄**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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