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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一、陈**、陈**放弃对其父母亲位于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文峰街南坑地号辛526号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东政字第000619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字第000556号)的遗产继承,由陈**继承。

二、陈**、陈**应协助陈**办理上述产权的过户手续,并提供相关证件,费用由陈**负担。

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陈**、陈**、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陈**与黄**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二女,分别是儿子陈**,长女陈**,次女陈**。址在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文峰街南坑地号辛526号产权的房产系陈**与黄**共有的不动产。陈**于2001年12月7日去世,黄**于2015年3月7日去世,两人生前均没立下遗嘱。申请人陈**、陈**、陈**均是陈**、黄**上述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本着家庭和睦的原则,上述当事人向东山县铜**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委员会主持,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本院认为

上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是各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确认其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陈**、陈**、陈**在东山县铜**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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