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周**、周**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周**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周**因房产赠与纠纷,于2014年11月12日经建阳市**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周**自愿将个人所有位于潭**路广电大楼6楼602室(集资房)(潭房权证建阳字第20124539号)房产赠与周**,周**自愿接受该赠予房屋。

二、周**应积极配合周**办理该赠予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税费由周**全额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周**、周**于2014年11月27日在建阳市**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的编号潭城街道人调字(2014)3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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