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彭*与申请人丁*、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彭*与申请人丁*、张*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彭*与申请人丁*、张*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