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蒲*琼诉刘**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蒲**、刘**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蒲**、刘**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6日经莱州**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1、乙方(蒲**)在莱**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及其他治疗费用(26000.00元)已由甲方(刘**)付清,医疗费单据全部交给甲方,乙方不再主张该项权利。在保险公司理赔完毕后,理赔的医疗费由甲方领取,并归甲方所有。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00元(该款项含保险公司的残疾赔偿款,若保险公司理赔款不足6万元,剩余部分由甲方补足6万元,若保险公司残疾赔偿金理赔款超过6万元,全部归乙方,甲方不再赔偿,现已付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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