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王**、孙**、孙**、孙**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一案中,申请人王**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彭*、丁*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陶*、陶*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孙*、宫*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时**与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郑**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蒲*琼诉刘**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孙**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申请人王**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申请人徐**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申请人迟**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