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孙**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孙**、孙**、孙**、孙**、孙**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孙**、孙**、孙**、孙**、孙**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1日经莱州市**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登记在孙**(曾用名孙捷祺)名下,座落于莱州市永安路街道海庙孙家村的八间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莱州镇政字第01-040059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1)字第01040059号】,由甲方孙**、孙**继承,其中东四间房屋归甲方孙**所有,西四间房屋归甲方孙**所有。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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