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时**与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卫勇诉被告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卫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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