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卫勇诉被告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卫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彭*、丁*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陶*、陶*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孙*、宫*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郑**、郑**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周**、周**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因房屋遗赠纠纷一案撤回确认申请裁定书
蒲*琼诉刘**提供劳务受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孙**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申请人王**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申请人徐**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