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郑**、郑**、郑**与申请人郭**、黄**、黄景湖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案,该纠纷经龙岩市**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再审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郭*才自愿赔偿申请人郑**、郑**、郑**(三人均系死者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费用共计480000元,该款480000元申请人郭*才自愿分期分批付清,分别于本协议签订时支付260000元,于2015年6月5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15年9月5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15年12月5日前支付60000元,于2016年3月5日前付清余款60000元。若申请人郭*才对上述付款义务有任何一期未按约支付,则申请人郑**、郑**、郑**有权针对申请人郭*才所有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黄**、黄景湖自愿一次性补偿申请人郑**、郑**、郑**140000元,该款140000元于本协议签订时当场付清。
三、本起纠纷就此了结,申请人郑**、郑**、郑**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黄**、黄景湖、郭**提出任何请求的权利。申请人郭**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黄**、黄景湖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