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林*、林**、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林*、林*、林**、林**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林*、林*、林**、林**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陈**与陈*戊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贺香香与赵**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执行案例
彭*、丁*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陶*、陶*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孙*、宫*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郑**、郑**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周**、周**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