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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林*、林**、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林*、林*、林**、林**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林*、林*、林**、林**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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