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执行案例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刘**、曾**、刘**与申请人沈*中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申请人刘**、曾**、刘**与申请人沈*中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现查明,曾**系申请人刘**与曾**(于2007年3月5日死亡)之子,刘**之夫,曾**之父。曾**受雇于沈*中,于2015年6月27日,在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文东村小坑煤矿做工时不幸发生中毒事件导致死亡。曾**的法定继承人和雇主沈*中因曾**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的赡养费和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家属事故处理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殡仪馆的火化费、尸检费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关费用所产生的纠纷,申请龙岩市永**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选择按《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次性赔偿,经调解,双方依法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刘**、曾**、刘**要求申请人沈*中一次性赔偿因亲属曾睦盛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包括赡养费和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处理事故期间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费用共计人民币伍**捌仟元*(¥578000.00),申请人沈*中表示同意申请人刘**、曾**、刘**提出的赔偿要求。

二、曾**在龙岩市永定区殡仪馆的火化相关费用全部由申请人刘**、曾**、刘**负担,申请人刘**、曾**、刘**应在2015年7月13日前将曾**的尸体进行火化。

三、家属事故处理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曾**的尸检费用由申请人沈*中承担。

四、付款方式:申请人刘**、曾**、刘**在火化单上签字后由申请人沈*中一次性付清人民币伍**捌仟元*(¥578000.00),申请人刘**、曾**、刘**收到款顶后出具收条为凭证。

五、以上赔偿款包含申请人刘**、曾**、刘**所有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若今后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再提出赔偿事宜,由申请人刘**、曾**、刘**负责从上述赔偿款中进行重新分配,与申请人沈*中无关。

六、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申请人刘**、曾**、刘**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数额若出现不足,申请人刘**、曾**、刘**自愿承担该不足部分,申请人沈*中所给付的赔偿款若超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数额,所超出的赔偿款归申请人刘**、曾**、刘**所有。

七、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申请人刘**、曾**、刘**自愿放弃向申请人沈*中主张其它民事请求的权利。

八、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全部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龙岩市永**解委员会存档一份。

本院现依法裁定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