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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俞**、叶**、朱**、朱**之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颜崇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俞**与申请人叶**、朱**、朱**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3年6月20日经三门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由申请人俞**赔偿给申请人叶**、朱**、朱**医药费27820元、护理费110元/天*6天u003d66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110元/天*2人*3天u003d660元、交通费1054.5元、死亡赔偿金14552元/年*5年u003d72760元、丧葬费35731元*0.5u003d17865.5元、精神抚慰金670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187820元,申请人俞**已支付57820元,尚欠130000元,款限2013年7月25日前付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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