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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俞**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方**、俞**、俞**之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颜崇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方**与申请人俞**、俞**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3年7月10日经三门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由申请人方**赔偿给申请人俞**、俞*够处理事故误工费110元/天*5天*2人*0.9u003d990元、交通费1196.45元、死亡赔偿金(14552元/年*8年-110000元)*0.9+110000元u003d115774.4元、丧葬费40087元*0.5*0.9u003d18039.15元、精神抚慰金640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200000元,款限本协议签订时付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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