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朱**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尚未执行到位标的6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的工资已依法被本院扣留,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丽景执民字第5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王**发现被执行人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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