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与三门县辉煌文具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三门县辉煌文具厂(2014)台三执民字第2050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台三调确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三门县辉煌文具厂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劳动报酬计人民币11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三门县辉煌文具厂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三门县辉煌文具厂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已领取部分欠薪周转金,因此,申请执行人郑有银申请此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台三执民字第2050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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