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何**、郑**、王**、王**之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颜崇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何**与申请人郑**、王**、王**因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3年7月10日经三门县**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由申请人何**赔偿给申请人郑**、王**、王**处理事故误工费110元/天*5天*2人*0.9u003d990元、交通费1034.85元、死亡赔偿金(14552元/年*20年-110000元)*0.9+110000元u003d272936元、丧葬费40087元*0.5*0.9u003d18039.15元、精神抚慰金57000元等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当场付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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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