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陈**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与被执行人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尚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涉嫌犯罪,其财产已经被景宁县公安局查封,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丽景执民字第4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朱*英发现被执行人陈**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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