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北谷城**有限公司、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谷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李*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李*因借款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农村商业银行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申请人李*在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李*于2015年7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及利息,下余借款10000元及利息,于2015年10月30日全部偿清。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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