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受理了李**、刘**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刘**、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10日经枣阳市公安局吴店派出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刘**支付李**赔偿款500元,于2013年4月15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