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秦安定诉申请人秦成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秦安定、秦成家于2015年4月16日提出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秦**、秦成家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秦**、秦成家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韩**与罗**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被告雷**、赵*、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徐*、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美丽与岱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鲁**、王**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滕**、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李**、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牛海力、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柳*、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