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美丽与岱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河餐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岱调确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权利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岱山星河餐厅系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不善致餐厅倒闭,现被执行人岱山**业主已履行了部分执行款,对剩余执行款承诺延期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延期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4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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