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罗**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周**、罗**、祝**、罗*与被告韩**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调确字第1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罗**、祝**、罗*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5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韩**尚应支付案款人民币210000元,执行费305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21305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韩**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罗**、祝**、罗江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杭*执民字第9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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