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被告雷**、赵*、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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