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张*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徐*、张*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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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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