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崔**、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辛庄村委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鹤壁市淇**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协调,双方于2015年4月21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因2009年鹤壁市淇滨区修建朝歌路项目建设,小**委会需要拆迁崔**一家的房屋,崔**一家顺利予以拆迁。小**委会于2011年3月25日给崔**一家签订了承诺书,该承诺事项未能完全履行,为此崔**要求予以妥善解决。经崔**申请,依照《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协议自崔**与小**委会签字之日生效;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补偿金1.6万元(一万六千元)。其它双清,互无争执。履行期限及方式:经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由被申请人三十日内一次性现金转账支付申请人本协议金额。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崔**与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自愿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应按调解协议内容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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