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曲兰范、林*、林*、林*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李**撤回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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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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