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唐**、唐**、唐**、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唐**、唐**、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唐**、唐**、唐**、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唐**、唐**、唐**、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韩**与罗**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美丽与岱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淮安**联合会,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联合会,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被告雷**、赵*、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徐*、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鹤壁市淇滨**村民委员会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