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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万海、张**与从树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丛*海、张**诉被告从树波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丛*海、张**诉称,我们二人是夫妻关系,被告是我们的长子。2015年6月5日我们与被告等四个儿女在吉**视台乡村频道《广角民生》主持下,达成一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给付我们房场钱20,000.00元以及赡养费每人每年1500.00元。此后被告没有履行上述协议内容。故请求依法判令确认该调解书有效;被告给付20,000.00元房场费;自2015年1月始每年给付赡养费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丛**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丛万海、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特快专递费36.00元返还原告,剩余3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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