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闫家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汪**确字第13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闫家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该案作本次执行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汪**第19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