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纪学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了申请闫**、纪学换适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闫**、纪学换,于2014年8月8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驻临河区**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纪学换拖欠申请人闫**借款38000元,于2014年9月起,每月15日前返还申请人闫**借款1800元,直至清款之日止。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闫**、纪学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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