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峰长青支行与于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峰长青支行与于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调确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调确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被执行人于艳*(郑**之妻)自愿用郑**名下的、在中国农**限公司存款账号为622********的活期储蓄存款1***元,偿还欠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第三人郑**在中国农**限公司存款账号为622********的活期储蓄存款扣划至松山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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