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张**、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于2015年6月9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现张**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已无司法确认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九日
白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峰长青支行与于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裴**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