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史**、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了申请刘*、史**、马**适用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史**、马清风,于2014年8月26日经巴彦淖尔市**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史**、马清风拖欠申请人刘*借款45000元,从2014年9月起每月20日前返还申请人刘*借款3000元,并从2011年11月5日至还清款之日按约定月利率1.5%计付利息。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申请人刘*、史**、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