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马**、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现马**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已无司法确认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史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关*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盛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峰长青支行与于艳*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乔*与赤峰市翁**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扣押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韩**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王**与被执行人裴**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马**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