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韩**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调确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张**、韩**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及债权予以查询、冻结、扣划、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